广西龙胜:端午粽情深 共话邻里情
广西龙胜:端午粽情深 共话邻里情
广西龙胜:端午粽情深 共话邻里情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de)百科全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也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基本依据(yījù)。
翻看民法典,大到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小到强调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pāozhì)物品;从抽象地规定公序良(gōngxùliáng)俗,到具体地要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民法典用一个个法条映照出细致入微的(de)民生关切。
民法典颁布(bānbù)5年了。5年来,这部带着烟火气(qì)的法典为人民美好生活提供了强大法治保障。本版(běnbǎn)选取了几个群众(qúnzhòng)关切的民生小事,看人民法院如何通过贯彻实施民法典维护群众民事权益,进一步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案情】重庆市某区(mǒuqū)有一个老旧小区,共有业主56户(hù)。为了便利出行,周某等50户业主向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增设电梯(diàntī)规划许可。很快,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把(bǎ)关于该小区增设电梯的公示、加装电梯示意图等在小区的宣传栏张贴公示。
公示期间,小区业主刘某提出了异议,异议的理由包括增设电梯会产生噪声,影响采光、影响消防等等。于是,区规划(guīhuà)和自然资源局作出了《建设项目规划管理(guǎnlǐ)报建审查复函》,请周某等与有异议的业主也就是刘某协商,达成一致(yízhì)意见后(hòu),方能向该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xǔkě)。也就是说,如果业主们(men)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加装电梯的规划申请就无法通过。
周某等(děng)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这一复函,并(bìng)责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规划许可。
一对新人(xīnrén)在河北邯郸(hándān)峰峰矿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自拍留念。新华社记者 郝群英摄
【说法】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对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jíqí)附属设施等业主(yèzhǔ)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cānyù)表决(biǎojué)专有部分面积(miànjī)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rénshù)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法律并不要求全体业主一致同意。而本案中,小区申请加装(jiāzhuāng)电梯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远远大于这个比例。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有利于(yǒulìyú)改善业主居住生活条件,也有利于提升老旧住宅的价值,符合民法典“物尽其用”的精神实质。本案中,行政机关在未进行调查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业主协商一致,从(cóng)事实上终止了行政许可程序,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判决,这一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民以居为(jūwèi)安。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落实民法典物权编关于相邻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方面的(de)规定,与有关部门一起(yìqǐ),通过协商、调整等方式(fāngshì)达成共识,化解矛盾,保障了群众安居,促进了邻里和谐。
【案情】李某于2021年5月的(de)一日(yīrì),驾驶小型越野车与停放在路边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及坐在车上的喻某发生碰撞,造成喻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shìgù),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zérèn)。喻某受伤后先后四次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前,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jiāoqiángxiǎn)”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喻某因与李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wèi)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sǔnshī)60余万元。
【说法】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zūnxún)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kèshǒu)承诺。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rèndìng),喻某不承担责任,李某承担全部责任,认定内容及结果客观、公正,可以作为(zuòwéi)认定案件(ànjiàn)事实的依据,某保险公司、李某应当对喻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zérèn)纠纷中,住院(zhùyuàn)时间是认定被侵权人损失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双方就喻某(mǒu)实际治疗天(tiān)数(tiānshù)产生争议,喻某虽主张住院801天,但根据住院病历长期医嘱及体温单,其中434天无任何治疗和用药记录,也无体温记录,属于“挂床(guàchuáng)住院”。因此法院对相应部分损失赔偿主张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李某赔偿喻某40余万元。
近年来,被侵权人为获得更多(duō)的(de)(de)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赔偿而“挂床住院”的现象(xiànxiàng)时常出现。此类行为不仅有违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yuánzé),也造成公共卫生资源的浪费。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民法典相关精神,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每一起案件,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进一步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情】高(gāo)小某是高某甲独子。一次,因与父母发生争执,高小某便离家出走,从此对父母不闻不问。母亲患病时其未(wèi)照顾,去世时未(shíwèi)奔丧。父亲高某甲身患重病甚至(shènzhì)做重大手术期间,高小某也未履行任何照护义务。
高(gāo)某甲有4个兄弟姐妹,其中,高某(gāomǒu)乙对高某甲夫妻照顾较多。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联系高小某处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却(què)以(yǐ)唯一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银行存款。
高某乙起诉至法院,认为高小某遗弃高某甲,应丧失继承权,高某甲的遗产应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高某甲的其他3个兄弟姐妹均(jūn)认可高小某应(mǒuyīng)丧失继承权,并出具声明书(shēngmíngshū)表示放弃继承高某甲的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高(gāo)小某30余年来对父母不闻不问,不仅(bùjǐn)未给予任何经济帮助,也没有任何赡养行为,父母去世后,也怠于对父母送终,已经构成(gòuchéng)遗弃,判决高小某丧失继承权。高小某在(zài)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账户内所取款项由高某乙继承,高小某应于判决生效(shēngxiào)之日起10日内返还。
【说法】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nüèdài)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行为的,丧失(sàngshī)继承权。赡养父母既是社会主义(shèhuìzhǔyì)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yāoqiú),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有经济收入、身体状况良好而免除。
本案中(zhōng),高小某作为家中独子,30余年对父母未尽任何赡养义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gòuchéng)遗弃,并判决(pànjué)其丧失继承权。近年来,司法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积极引导民事(mínshì)主体更加重视和维系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弘扬孝亲敬老的优良传统。
【案情】徐某为了给家人和朋友“祈福”,购买了一批鲇鱼用于“放生(fàngshēng)”。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bàogào)的情况下,偷偷来到江苏(jiāngsū)常州一处湖面,“放生”了鲇鱼。这种鲇鱼属热带鱼类,不耐低温,“放生”后(hòu)开始大量死亡。
经有关部门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húzi)鲇,系(xì)具有极强适应能力、繁殖能力的外来物种,入侵后将对本土鱼类资源和水域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影响。徐某的涉案投放行为已经对所涉及湖面生态环境(shēngtàihuánjìng)造成了(le)两方面的损害,一是死亡腐烂的革胡子鲇对(niánduì)湖水水质造成影响,二是未打捞上岸的革胡子鲇对本土鱼类及生物多样性形成损害。
基于徐某“放生”行为产生的环境损害(sǔnhài),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徐某赔偿违法“放生”造成的渔业资源直接损失(sǔnshī)、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专家评估费用(fèiyòng)等。
【说法】民法典规定(guīdìng),因污染环境(wūrǎnhuánjìng)、破坏生态造成(zàochéng)他人(tārén)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法院认为,依据上述条款,徐某(xúmǒu)投放外来物种的行为(xíngwéi),违反了民法典侵权责任(zérèn)编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徐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gōngnéng)损失5000元,用于所涉湖泊的生态环境修复(xiūfù);事务性费用1.8万元等,用于相关湖泊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
近年来,人民法院落实以最(zuì)严格制度最严密(yánmì)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通过依法判决,引导社会公众更加重视盲目“放生”可能带来的生物安全风险,不断夯实(hāngshí)守护绿水青山和增进民生福祉的法治防线。
【案情】魏某是(shì)A明星的(de)粉丝,何某等3人(rén)是另一明星的粉丝。何某等3人曾在某微博发布(fābù)一些关于A明星的负面(fùmiàn)内容,魏某看到后将3人举报。被举报后,3人极为不满,便开始在微博账号上持续发布诸如“嫌疑犯魏某”等内容,还在微博主页、评论区公布魏某私人照片和微博主页链接。上述内容的阅读量从几百到上万不等,转发数、点赞数、评论数若干。魏某认为何某等3人侵犯(qīnfàn)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3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sǔnhài)抚慰金。
【说法】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míngyùquán)。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qīnhài)他人(tārén)的名誉权。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bèi)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zhòngdàguòshī)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mǒu)等3人在微博(wēibó)上发布的相关内容虽未(suīwèi)明确对魏某指名道姓,但配有(pèiyǒu)其被魏某投诉的平台通知截图,还公布了魏某的微博主页链接和私人照片。魏某的微博账号为实名认证,足以识别出魏某。因此,何某等3人发布的侮辱性言论,造成社会公众对魏某的评价降低,侵犯了魏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xiāngyìng)的侵权责任。
一段时间以来,“饭圈”粉丝群体在网上(wǎngshàng)互撕谩骂、应援(yīngyuán)打榜、造谣攻击等行为,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清朗(qīnglǎng)网络(wǎngluò)环境。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认定粉丝在追星过程中侮辱、诽谤他人可构成人格权侵权,为网络用户身份确定、侵权行为界定等问题提供(tígōng)了清晰明确的审理思路,有利于进一步引导网络用户理性发言,营造健康网络环境,为依法治理“饭圈”乱象提供了参考(cānkǎo)指引。
来源(láiyuán):人民网-人民日报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de)百科全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也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基本依据(yījù)。
翻看民法典,大到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小到强调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pāozhì)物品;从抽象地规定公序良(gōngxùliáng)俗,到具体地要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民法典用一个个法条映照出细致入微的(de)民生关切。
民法典颁布(bānbù)5年了。5年来,这部带着烟火气(qì)的法典为人民美好生活提供了强大法治保障。本版(běnbǎn)选取了几个群众(qúnzhòng)关切的民生小事,看人民法院如何通过贯彻实施民法典维护群众民事权益,进一步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案情】重庆市某区(mǒuqū)有一个老旧小区,共有业主56户(hù)。为了便利出行,周某等50户业主向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增设电梯(diàntī)规划许可。很快,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把(bǎ)关于该小区增设电梯的公示、加装电梯示意图等在小区的宣传栏张贴公示。
公示期间,小区业主刘某提出了异议,异议的理由包括增设电梯会产生噪声,影响采光、影响消防等等。于是,区规划(guīhuà)和自然资源局作出了《建设项目规划管理(guǎnlǐ)报建审查复函》,请周某等与有异议的业主也就是刘某协商,达成一致(yízhì)意见后(hòu),方能向该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xǔkě)。也就是说,如果业主们(men)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加装电梯的规划申请就无法通过。
周某等(děng)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这一复函,并(bìng)责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规划许可。
一对新人(xīnrén)在河北邯郸(hándān)峰峰矿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自拍留念。新华社记者 郝群英摄
【说法】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对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jíqí)附属设施等业主(yèzhǔ)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cānyù)表决(biǎojué)专有部分面积(miànjī)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rénshù)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法律并不要求全体业主一致同意。而本案中,小区申请加装(jiāzhuāng)电梯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远远大于这个比例。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有利于(yǒulìyú)改善业主居住生活条件,也有利于提升老旧住宅的价值,符合民法典“物尽其用”的精神实质。本案中,行政机关在未进行调查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业主协商一致,从(cóng)事实上终止了行政许可程序,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判决,这一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民以居为(jūwèi)安。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落实民法典物权编关于相邻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方面的(de)规定,与有关部门一起(yìqǐ),通过协商、调整等方式(fāngshì)达成共识,化解矛盾,保障了群众安居,促进了邻里和谐。
【案情】李某于2021年5月的(de)一日(yīrì),驾驶小型越野车与停放在路边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及坐在车上的喻某发生碰撞,造成喻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shìgù),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zérèn)。喻某受伤后先后四次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前,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jiāoqiángxiǎn)”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喻某因与李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wèi)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sǔnshī)60余万元。
【说法】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zūnxún)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kèshǒu)承诺。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rèndìng),喻某不承担责任,李某承担全部责任,认定内容及结果客观、公正,可以作为(zuòwéi)认定案件(ànjiàn)事实的依据,某保险公司、李某应当对喻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zérèn)纠纷中,住院(zhùyuàn)时间是认定被侵权人损失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双方就喻某(mǒu)实际治疗天(tiān)数(tiānshù)产生争议,喻某虽主张住院801天,但根据住院病历长期医嘱及体温单,其中434天无任何治疗和用药记录,也无体温记录,属于“挂床(guàchuáng)住院”。因此法院对相应部分损失赔偿主张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李某赔偿喻某40余万元。
近年来,被侵权人为获得更多(duō)的(de)(de)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赔偿而“挂床住院”的现象(xiànxiàng)时常出现。此类行为不仅有违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yuánzé),也造成公共卫生资源的浪费。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民法典相关精神,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每一起案件,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进一步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情】高(gāo)小某是高某甲独子。一次,因与父母发生争执,高小某便离家出走,从此对父母不闻不问。母亲患病时其未(wèi)照顾,去世时未(shíwèi)奔丧。父亲高某甲身患重病甚至(shènzhì)做重大手术期间,高小某也未履行任何照护义务。
高(gāo)某甲有4个兄弟姐妹,其中,高某(gāomǒu)乙对高某甲夫妻照顾较多。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联系高小某处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却(què)以(yǐ)唯一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银行存款。
高某乙起诉至法院,认为高小某遗弃高某甲,应丧失继承权,高某甲的遗产应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高某甲的其他3个兄弟姐妹均(jūn)认可高小某应(mǒuyīng)丧失继承权,并出具声明书(shēngmíngshū)表示放弃继承高某甲的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高(gāo)小某30余年来对父母不闻不问,不仅(bùjǐn)未给予任何经济帮助,也没有任何赡养行为,父母去世后,也怠于对父母送终,已经构成(gòuchéng)遗弃,判决高小某丧失继承权。高小某在(zài)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账户内所取款项由高某乙继承,高小某应于判决生效(shēngxiào)之日起10日内返还。
【说法】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nüèdài)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行为的,丧失(sàngshī)继承权。赡养父母既是社会主义(shèhuìzhǔyì)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yāoqiú),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有经济收入、身体状况良好而免除。
本案中(zhōng),高小某作为家中独子,30余年对父母未尽任何赡养义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gòuchéng)遗弃,并判决(pànjué)其丧失继承权。近年来,司法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积极引导民事(mínshì)主体更加重视和维系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弘扬孝亲敬老的优良传统。
【案情】徐某为了给家人和朋友“祈福”,购买了一批鲇鱼用于“放生(fàngshēng)”。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bàogào)的情况下,偷偷来到江苏(jiāngsū)常州一处湖面,“放生”了鲇鱼。这种鲇鱼属热带鱼类,不耐低温,“放生”后(hòu)开始大量死亡。
经有关部门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húzi)鲇,系(xì)具有极强适应能力、繁殖能力的外来物种,入侵后将对本土鱼类资源和水域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影响。徐某的涉案投放行为已经对所涉及湖面生态环境(shēngtàihuánjìng)造成了(le)两方面的损害,一是死亡腐烂的革胡子鲇对(niánduì)湖水水质造成影响,二是未打捞上岸的革胡子鲇对本土鱼类及生物多样性形成损害。
基于徐某“放生”行为产生的环境损害(sǔnhài),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徐某赔偿违法“放生”造成的渔业资源直接损失(sǔnshī)、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专家评估费用(fèiyòng)等。
【说法】民法典规定(guīdìng),因污染环境(wūrǎnhuánjìng)、破坏生态造成(zàochéng)他人(tārén)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法院认为,依据上述条款,徐某(xúmǒu)投放外来物种的行为(xíngwéi),违反了民法典侵权责任(zérèn)编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徐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gōngnéng)损失5000元,用于所涉湖泊的生态环境修复(xiūfù);事务性费用1.8万元等,用于相关湖泊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
近年来,人民法院落实以最(zuì)严格制度最严密(yánmì)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通过依法判决,引导社会公众更加重视盲目“放生”可能带来的生物安全风险,不断夯实(hāngshí)守护绿水青山和增进民生福祉的法治防线。
【案情】魏某是(shì)A明星的(de)粉丝,何某等3人(rén)是另一明星的粉丝。何某等3人曾在某微博发布(fābù)一些关于A明星的负面(fùmiàn)内容,魏某看到后将3人举报。被举报后,3人极为不满,便开始在微博账号上持续发布诸如“嫌疑犯魏某”等内容,还在微博主页、评论区公布魏某私人照片和微博主页链接。上述内容的阅读量从几百到上万不等,转发数、点赞数、评论数若干。魏某认为何某等3人侵犯(qīnfàn)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3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sǔnhài)抚慰金。
【说法】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míngyùquán)。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qīnhài)他人(tārén)的名誉权。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bèi)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zhòngdàguòshī)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mǒu)等3人在微博(wēibó)上发布的相关内容虽未(suīwèi)明确对魏某指名道姓,但配有(pèiyǒu)其被魏某投诉的平台通知截图,还公布了魏某的微博主页链接和私人照片。魏某的微博账号为实名认证,足以识别出魏某。因此,何某等3人发布的侮辱性言论,造成社会公众对魏某的评价降低,侵犯了魏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xiāngyìng)的侵权责任。
一段时间以来,“饭圈”粉丝群体在网上(wǎngshàng)互撕谩骂、应援(yīngyuán)打榜、造谣攻击等行为,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清朗(qīnglǎng)网络(wǎngluò)环境。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认定粉丝在追星过程中侮辱、诽谤他人可构成人格权侵权,为网络用户身份确定、侵权行为界定等问题提供(tígōng)了清晰明确的审理思路,有利于进一步引导网络用户理性发言,营造健康网络环境,为依法治理“饭圈”乱象提供了参考(cānkǎo)指引。
来源(láiyuán):人民网-人民日报


相关推荐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快抢沙发吧~
你 发表评论:
欢迎